欢迎访问百检网!
百检网
百检服务导航
当前位置:首页 > 资讯 > 行业热点

室内环境检测中心解答乡村建设用地的管制

发布日期:2020-11-16 

  上海室内环境检测中心解答关于乡村建设用地的相关管制

  1.乡村建设用地必须符合村镇规划。乡镇企业、乡(镇)村公共设施、公益事业、农村村民住宅等乡(镇)村建设,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,合理布局,综合开发,配套建设;建设用地,应当符合乡(镇)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,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。

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(镇)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、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、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,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,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按权限批准;其中,涉及占用农用地的,依法办理审批手续。按照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,必须严格控制。

  乡(镇)村公共设施、公益事业建设,需要使用土地的,经乡(镇)政府审核,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按权限批准;其中,涉及占用农用地的,依法办理审批手续。

  2.个人住宅用地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,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。农村村民建住宅,应当符合乡(镇)土地利用总体规划,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,经乡(镇)政府审核,由县级政府批准;其中,涉及占用农用地的,依法办理审批手续。农村村民出卖、出租住房后,再申请宅基地的,不予批准。

  3.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收回。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,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:(1)为乡(镇)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,需要使用土地的;(2)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;(3)因撤销、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。依照第(1)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,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。

  百检检测机构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便捷的检测服务。简化检测流程,提升检测服务效率,利用互联网+检测电商,为客户提供多样化选择,从根本上降低检测成本提升时间效率,打破行业局限和行业瓶颈,打造出行业创新新平台。公司主要业务范围包括食品、农产品、环境土壤、环保以及行业标准培训、零售商服务等,为您提供优质、便捷、专业的检测服务。

检测流程

检测流程